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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6-30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单位。

(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1、分类管理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机构类型、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和结构比例管理使用编制,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部门单位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工作人员、工勤人员的编制,不得相互挤占;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之间,不得混编混岗。

2、空编进人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调整、补充人员,优先满足招聘(引进)急需的紧缺专业人员或高层次专业人才。对超编、满编、空编较少或职能弱化的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补充人员,适度放宽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需要,原则上满足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需求。

3、以减定增原则。依据单位自然减员情况,合理确定补充人员数量,新补充人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自然减员人数。

4、协调联动原则。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编制使用管理工作。

二、严格编制的使用管理

(一)用编申报。行政机关人员转任,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含任职调整、人员流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人员的,要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组织部门考选分配选调生,部门单位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高水平运动员、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意见。

各区编制使用意见由各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

(二)用编审批。各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编制使用申请或意见,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市编办或提交市编委、市委市政府审核、审定后,向各区下达编制使用意见,向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出具《莱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卡》(以下简称《编制使用卡》)。

(三)用编计划执行。使用编制的市直部门单位持《编制使用卡》,按管理权限分别通过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考录(聘)用、进行政策性安置或办理人员转任、调整等手续。各区根据下达的编制使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市级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区级事业单位股级及以下人员的流动,原则上不得由经费自理单位流动到差额补贴、全额拨款单位或由差额补贴单位流动到全额拨款单位。

各级各部门单位当年用编计划未能全部落实的,不得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人员入编。人员补充到位后,使用编制的市直部门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持《编制使用卡》和各相关部门出具的考录(聘)、流动、安置等手续,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然后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入编手续,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新增人员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各区使用编制的部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到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区委、区政府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所在部门单位持任命文件,到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五)人员出编。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退职,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由所在部门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三、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建立编制使用申报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要求,及时提报编制使用申请。新组建单位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性安置、单位人员调整等情况需要使用编制的,可随时申报。

(二)健全完善配套联动机制。机构编制是编制预算、核拨经费、办理工资和社会保险手续等的主要依据。不按规定、程序或超编制、超职数使用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工资和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三)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今后不再补充占用编制的工勤人员,后勤服务工作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精神逐步实行社会化。

(四)探索建立编制使用效益评估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编制使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增减编制和调整结构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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