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05-26浏览次数: 字号:[ ]
市政府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及条款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监督检查防护设备定点企业、防化设备定点企业生产安装质量《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控制、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不少于1次本省共
?2家企业
2单建人防工程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建设行为、
?实体质量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不少于1次该类工程
?基本很少
3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监督检查最近2年内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抽查比例为100%,
?每年不高于2次
该类工程
?基本很少
4防空地下室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建设行为、
?实体质量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不少于2次
5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不少于1次
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2012年以来市人防办审批的在建人防工程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实地检查不少于全部检查对象的5%,每年不高于2次
7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一)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检查(二)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检查(三)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和检测、网络监测
对抽查对
?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1~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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