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05-26浏览次数: 字号:[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
1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及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经〔2012〕139号,2012年11月)德州市民族
?与宗教事务局
少数民族特需商
?品定点生产企业;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一)民品企业目录产品按要求生产、供应、
?销售等情况,民品生产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展室、展柜,有专人进行管理等。
?(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建立专门帐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民品生产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贷款审核、上报、备案工作是否按要求完成,对辖区内民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民品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集中检查每年至少一次。2.配合省民委、财政厅、审计厅等上级部门审计和督导检查。3.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落实民品生产政策法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1次。4.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比例随机抽查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3年施行)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和清真食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清真标识。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第十条: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第十二条:禁止携带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德州市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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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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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条件并按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摊位与非清真食品摊位是否分开经营。
?(二)清真标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象。是否有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悬挂、张贴清真标识,是否存在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食品标识包装。
?(三)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1.市民族宗教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集中检查每年至少一次。2.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1次。3.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比例随机抽查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含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监督检查《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施行)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德州市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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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含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及与其相关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一)前期准备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通知下达、排查摸底、活动方案等。
?(二)备案基本程序。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不予备案、注销备案等程序的执行情况,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符合备案程序等。
?(三)备案完成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完成时间、备案材料是否完整等。
?(四)备案后活动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根据备案要求依法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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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2次,每次抽取1-2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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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有无违反备案程序、宗教教职人员违法从事宗教活动等内容。
4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施行)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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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宗教团体和筹备管理组织;申请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一)有关宗教团体和筹备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按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情况。
?(二)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申请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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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2次,每次抽取1-2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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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随机抽查
5对大型宗教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施行)第二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四十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德州市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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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所在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一)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是否按许可申请内容和要求组织大型宗教活动,主要包括:是否遵守《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照宗教仪轨,以及规定的地点(线路)、规模、时间等进行大型宗教活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所在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指导及监管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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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2次,每次抽取1-2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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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随机抽查
6对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施行)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4号),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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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及与其相关联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所在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一)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是否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所在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实施的管理措施是否合法、有效;日常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处理;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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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2次,每次抽取1-2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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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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